利欲熏心的疯狂
更新时间:2020-10-05 19:33
浏览量:10426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安全守护者缘何蜕变为非法开采者
——利欲熏心的疯狂
王正中等人非法开采后留下被严重破坏的山体
“这些人简直目无法纪,相关部门严令停止非法开采,他们竟公然对抗,害得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被判刑是罪有应得!”2018年12月12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在金溪镇巡回审理并公开宣判王正中等9人非法采矿一案,村民们听说判决结果后不由感慨。
利益驱使,迅速结成同盟
利益驱使,迅速结成同盟
时间倒回到2012年底至2013年初,时任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安监办主任的王正中等人,在金溪镇长春村建设居民集中安置点平场过程中,发现该地有水泥配料用页岩(俗称“煤矸石”),于是联系相关公司进行技术化验,结论是符合水泥厂收购标准。王正中粗略估算了开采规模,认为有暴利可图,但苦于自己资金短缺,就想到邀约他人共同开发。很快,王正中开始“动员”时任金溪镇长春村党支部书记余规华和曾任金溪镇副镇长的正处级干部马光明及社会人员王中学、杨昌永、黄代高等人按股份进行投资。
“现在国家对公职人员投资办企业管得严,这个地方目前还没有相关手续,参与开采的风险有点大。”面对暴利诱惑,虽然有些动心,被劝说“入局”的公职人员难免有些担心。
“这有啥子嘛,这是居民点平场,对外我们就说是受村委会委托开挖宅基地,是支部书记余规华个人在搞。”为了打消其顾虑,王正中给大家出了主意。
大伙一合计,决定由余规华负责现场统管,由王中学负责联系销售,其余人员则负责解决非法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于是,56万元前期投资迅速到位,该处煤矸石陆续被开采并售卖给附近的水泥厂。
而在此过程中,为躲避相关部门监管,他们不仅以余规华的名义申请排危,还由王正中利用职务便利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作掩护,王正中甚至还与采矿人员暗通信息以逃避行政检查,采用明停暗采、节假日作案、夜间运输等手段掩盖非法采矿犯罪行为。
分赃不均,谋划重新“组团”
“开采的时候,国土等相关部门多次制止并且下发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来听说要罚款,王正中就扣了80多万元没分红,我们几个人就结了30多万元的销售款分了。之后我们就没有参与了。”王中学在接受检察部门讯问时表示,2016年5月,因为内部出现矛盾,该团伙随之解散。
2016年11月,黔江区国土房管局对余规华无证开采煤矸石一案立案调查。此时,王正中却不以为意,并没有就此停止、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反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上班几乎想来就来,工作很少参与,尤其是发现煤矸石之后,他整天想的都是怎么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开采铺路。”王正中的同事回忆道。
2017年初,王正中又找到时任长春村村主任张贵全及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文峰,重新“组团”。
“居民点平场没有批下来,但我们对外还是这样说。文峰来出资,张贵全是村主任,就来负责土地流转和坟地搬迁,我继续来协调并疏通关系。”王正中轻车熟路,再一次与新成员“协商”分工。
很快,张贵全以长春村村委会名义同文峰签订高山移民平场合同,“新一轮”非法采挖开始。
然而,开挖不到半个月,国土相关部门便责令停止采挖,并依据规定对余规华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罚款的行政处罚。林业相关部门也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罚1万元。
胆大妄为,终至身陷囹圄
行政处罚并没有促使王正中等人醒悟,其利欲熏心的举动反而更加疯狂。一边是之前的团伙鼓动余规华以对行政处罚不服为由,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另一边则是新团伙故伎重施,以张贵全妻子开挖宅基地的名义继续非法开采,被相关部门制止后,王正中又以他人名义反映险情意欲达到非法开采目的。直至2018年初,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团伙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不应该参与违纪违法活动,感觉对不起党,对不起组织的培养。我决心好好改造,一定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马光明接受审理谈话时表示。
2018年12月,涉案公职人员均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涉案党员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非法采矿团伙涉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06万元,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被没收。
“暴利驱动下,‘靠山吃山’的腐败现象一直难以绝迹,尤其是公职人员与非法开采者相互勾结,甚至亲自披挂上阵,更是为非法开采披上了‘合法外衣’。”重庆市黔江区纪委监委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杨集道出了现实困境所在。他继续说道:“不过,打铁必须自身硬。不管有多难,作为国土自然资源的守护者,面对艰巨繁重的任务,我们都必须将过硬作风落实到日常监管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记者 管筱璞 通讯员 张涛)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记者 管筱璞 通讯员 张涛)